人口厅函〔200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兵团人口计生委:
按照《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调整工作的通知》(人口厅函〔2008〕59号)的部署,2008年上半年区划代码调整和比对分析工作已顺利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省级人口计生委在总结2007年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改进和完善区划代码信息采集、变更和维护工作流程,开展了相关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参照2008年3月最新民政统计代码,对人口计生部门现用的区划代码进行比对、调整。更多省份采取在线填报方式,将区划代码调整工作与基层实际应用相结合,为实现区划代码的实时调整奠定较好的基础。
据不完全了解,从组织工作到位、报送数据及时、填报数据完整和比对一致率高等四个方面衡量本次区划代码调整工作,内蒙、广西、宁夏的整体情况比较好。其中:
(一)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县级区划代码与民政统计代码的总体一致率为93.58%(见附件1),比2007年提高了近2个百分点。乡级总体比对一致率为86.65%(见附件2),比2007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乡级比对一致率在70%以上的省份占全国的比例为93.55%,比2007年提高了近19个百分点,乡级比对一致率达80%以上的省份占全国87.09%。乡级比对一致率达90%以上的省份有: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广东、广西、四川、西藏、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低于30%的省份有吉林和安徽。(注:为客观反映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与民政统计代码的实际差异情况,此次比对一致率计算方法做了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剔除了民政部门未及时更新的影响因素)
(二)认真填写变更对照表,较好地保留区划代码变更历史轨迹的省份有:河北、内蒙、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河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和宁夏等15个省(区、市)(见附件3);对与民政比对差异情况做了详细说明的省份有:河北、内蒙、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江西、河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和宁夏。其中,上海、广东、宁夏等省份对差异情况的说明比例超过应说明数量的50%,内蒙和陕西的这一比例分别高达86.63%和91.96%(见附件4)。
(三)按4月30日截至时间要求完成调整及报送工作的省份有:河北、内蒙、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河南、湖北、广西、贵州和宁夏等省(区、市)。
(四)组织工作到位,深入细致开展相关工作的省份有:内蒙、黑龙江、上海、河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市)。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总体上看,自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正式启动区划代码规范管理工作以来,此项工作逐步引起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重视,进展比较顺利。全国及绝大多数省(区、市)乡级以上比对一致率较上年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湖南、广西、云南、宁夏等省(区)乡级比对一致率的提高幅度超过近44个百分点以上。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个别省份区划代码比对一致率依然很低;部分省未同步变更本地WIS及其他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区划代码数据;约一半省份未按要求对实际发生变更的区划代码做相应说明,使全国人口计生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难以完整保留其变更历史轨迹;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比对差异说明填报功能不够完善等。为此,对下一步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区划代码管理工作。
区划代码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强化基层工作网底,深化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它纳入经常性工作范畴,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尽快建立完善区划代码信息采集、变更、维护和应用的长效工作机制。及时部署开展2008年下半年及今后更长时期的区划代码管理工作。
(二)深化区划代码数据应用。
国家人口计生委已开始在全国性统一的业务应用系统中应用最新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数据,并在应用中记录、检查各地区划代码报送数据与实际使用的差别情况。各地人口计生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采用下载代码库后导入本地系统或按照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的接口标准直接引用等不同方式,及时将区划代码的调整与应用紧密结合,避免"两张皮"。正在开展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的省份,要将规范的区划代码作为重要的基础数据内容,与育龄妇女个案信息的清理、录入、集中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
(三)切实做好变更轨迹的保留工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重视区划代码历次变更轨迹保留工作,按照规范的要求,将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作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核查区划代码变动情况的标准格式,做好辖区内相关数据的转换工作以及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的填报工作,为各项相关应用工作提供长期的数据支撑。
(四)进一步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要改进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增加区划代码填报中的在线比对以及当即填写最新实际差异说明的功能,以提高比对差异说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附件:1.2008年上半年区划代码比对一致率(县级)
2.2008年上半年区划代码比对一致率(乡级)
3.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上报情况
4.2008年上半年区划代码差异说明情况(乡级及以上)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七日
( 2008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