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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自女方年满
49
周岁后,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或
8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这项制度于
2007
年在山西、吉林、上海、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甘肃、青岛等
10
省(市)试点,将于
2008
年在全国全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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