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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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或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这项制度于2007年在山西、吉林、上海、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甘肃、青岛等10省(市)试点,将于2008年在全国全面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