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少生快富和奖励扶助“两项制度”使全省43949户计生家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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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实施少生快富和奖励扶助“两项制度”以来,将其作为解决民生问题、促进人口计生工作深入开展的抓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全省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由2002年的18.05‰和11.70‰下降到2007年的14.93‰和8.8‰,人口自然增长率连续四年控制在10‰以内,跨入低生育水平,有效缓解了人口增长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养老问题有保障。

  一、落实“两项制度”,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针对政策生育率较高,生存空间小的实际,为进一步引导农牧民群众少生优生,脱贫致富,2003年,我省在全国较早推出了“奖励少生”新政策,2004年纳入全国首批“两项制度”试点省份,2007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政策规定》,在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农村牧区独生子女和双女户伤残死亡优抚救助、独生子女升学奖励资助和政府承担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参合金等三个方面作出十三条新的规定。

  2008年,协调扶贫部门出台《关于优先扶持农牧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意见》,对子女死亡、伤残和生活面临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经济扶助,在“整村推进”、“异地扶贫”等项目中给予资金支持。同时,在格尔木启动了国家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7500人纳入计划生育保险范围。全省1095户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享受600元至4000元伤残扶助金,30502户独生子女和妇女户家庭个人缴纳的新型合作医疗参合金全部由政府承担,共计发放1.3亿元。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将“两项制度”每年列作为群众办的10件实事之一。通过坚持“四权分离”工作机制,以清晰的政策界限、严格的资格确认、合理的财力负担、直接进户到人的资金发放方式、完善的社会监督保障体系,促进了两项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完善基层地方性奖优免补新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利益最大化

  随着“两项制度”的深入推进,各地结合实际纷纷出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政策,倍受群众欢迎。

  奖励扶助方面,格尔木市将扶助对象年龄由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扶助金提高到1040元;海晏县提高扶助金至1200元,玉树县提高到1300元;贵德县将奖励年龄提前到55岁,提前阶段每年发放扶助金500元。

  少生快富方面,格尔木市把奖励金提高到4000元;河南、玛多、甘德等县增加放弃三孩奖励金500元;城东区对城市少数民族纯居民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800元、对考入大专院校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2000元;天峻县对城镇下岗职工独女户家庭每年每户增发500元保健费;杂多县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年发放1000元补助金。

  优惠优先方面,海西州将城镇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提至15元,对双女计生户补助2000元;城西区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伤残计生家庭及奖励扶助对象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纳参合金全部由财政承担;循化县每年对寄宿学校独生子女分别给予300元、400元和1000元补助;海晏县对患妇科疾病的育龄妇女免费提供基本治疗药品,等等。一系列的惠民政策和措施,使更多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截至上半年,全省累计有25488户农牧民家庭主动领取《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光荣证》,6026户少数民族牧民家庭主动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11018名农牧民夫妇享受到每年每人800元的奖励扶助金,累计达到12435人。“两项制度”的实施,为人口计生工作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不仅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而且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有效转变了农牧民群众的婚育观念,更好地体现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了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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